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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4民初261号

王振兴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四标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振兴;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四标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4民初261号

原告:王振兴,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四标项目经理部,地址滴道区电厂路**。

负责人:杨保旭,系经理。

原告王振兴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四标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振兴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兴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振兴承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