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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2129号之二

王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小龙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2129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21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龙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雯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