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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执422号

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詹东东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詹东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

被执行人:詹东东,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詹东东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为:对詹东东处罚款1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的存款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委托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实地调查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3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树林

审判员  林 玄

审判员  魏茏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