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02民初1702号
原告:白城诚信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力方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雷英丽,现住白城市。白城诚信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雷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白城诚信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