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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390号

(2019)湘1129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石海岩与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海岩;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石海岩,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中段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090857007K。

法定代表人:宁均匀,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海岩与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湘1129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海岩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无银行、证券、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2019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7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海联社区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华耀丰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22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礼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