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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633号

申请人买小果与被执行人王启功、王晓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买小果;王启功;王晓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买小果,男,1967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启功,男,1950年7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彬,男,1982年12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买小果与被执行人王启功、王晓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启功、王晓彬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启功、王晓彬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启功、王晓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泽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