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03执654号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陆国斌;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78927H。

法定代表人:闫小京,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28094A。

法定代表人:刘映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国斌,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96549R。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陆国斌、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