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8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田运才,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彭风初,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运才与被执行人彭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运才与被执行人彭风初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还款日期长达三年以上。
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需长期履行的付款协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视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80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红定
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
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