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2财保22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759029501,营业场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大街54号。
负责人:谢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张九,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
申请人:夏淑梅,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系张九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九、夏淑梅名下银行存款1383629.1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九、夏淑梅名下总价值相当于1383629.15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以其所有的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房产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九、夏淑梅名下银行存款1383629.1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九、夏淑梅名下总价值1383629.15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左向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振军
书记员刘欣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