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枝,女,1952年3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和拥军,男,1970年10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和艳利,女,1971年4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枝与被执行人和拥军、和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拥军、和艳利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和拥军、和艳利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拥军、和艳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泽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