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0726执360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市红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远军、陈勇、刘强、刘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92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将被执行人绵阳市红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市江油市四川省江油市金色阳光2栋1楼1号房产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四川省江油市花园路西侧245金色阳光1栋1-2层1号房产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四川省江油市花园路西侧245金色阳光1栋1楼2号房产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四川省江油市花园路西侧245金色阳光1栋1楼6号房产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房产。作价4923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绵阳市红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远军、陈勇、刘强、刘小华借款贷款本息4923000.00元。该财产权益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转移。 至此,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0726民初116号(原审情况案号)判决(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