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9169号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威。
被告:许邵嵘,男,1992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审理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邵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邵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邵嵘的起诉。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