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翼,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大然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5层B-601-033
法定代表人:刘成玉。本院在执行张鹏翼与大然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大然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榕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