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637号
原告:宋炳军,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周子煊,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宇业大厦**JA.I.J.K.座及一楼西南方向。
负责人:方昕,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宋炳军诉被告周子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宋炳军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子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子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龚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