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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8637号

宋炳军与周子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炳军;周子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637号

原告:宋炳军,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周子煊,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宇业大厦**JA.I.J.K.座及一楼西南方向。

负责人:方昕,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宋炳军诉被告周子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宋炳军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子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子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龚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