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陶宁强,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刘华丽,女,汉族,199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易学菊,女,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黄州省长顺县。申请执行人陶宁强与被执行人刘华丽、易学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华丽、易学菊已履行1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49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