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91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组织机构代码57996392-1。投资人:冯丽。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84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违约金4118.95元,以及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48元,由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均退信。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2、2019年3月1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5、2019年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中心。6、2019年1月18日,本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进行调查,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反馈的调查信息,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未有任何财产线索。7、2019年5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9958.95元人民币,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958.9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黄延杰
审 判 员 陈 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文峰
书 记 员 邢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