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8民初226号
原告:王怀宇,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伦辉,公司经理。
原告王怀宇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怀宇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宇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王怀宇负担。
审 判 员 贾乾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宝红
书 记 员 杨 光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