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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8民初226号

王怀宇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怀宇;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8民初226号

原告:王怀宇,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伦辉,公司经理。

原告王怀宇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怀宇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宇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王怀宇负担。

审 判 员 贾乾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宝红

书 记 员 杨 光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