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60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
负责人:黄建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娇,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彭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彭娇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 冬 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欧阳文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
书 记员 黄秋幸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