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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2民初1036号

林新牡与林智弟、孔繁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新牡;林智弟;孔繁学;林新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1036号

原告:林新牡,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林智弟,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孔繁学,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第三人:林新董,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林新牡与被告林智弟、孙繁学、第三人林新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林新牡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新牡申请撤回对林智弟、孙繁学、林新董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新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新牡负担。

审判员  林月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笑笑

书记员吴思全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