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1036号
原告:林新牡,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林智弟,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孔繁学,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第三人:林新董,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林新牡与被告林智弟、孙繁学、第三人林新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林新牡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新牡申请撤回对林智弟、孙繁学、林新董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新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新牡负担。
审判员 林月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笑笑
书记员吴思全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