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2934号
原告:高海滨。
原告:江萍。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李舒丽,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香溢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孔望山路**香溢孔望售楼处会所。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
原告高海滨、江萍与被告连云港香溢诺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海滨、江萍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滨、江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滨、江萍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静娴
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