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12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
负责人:张超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德杰,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黄晓燕,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黄启良,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黄德杰、黄晓燕、黄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启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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