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31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B座9楼。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侯某。 身份证号码:×××。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雨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