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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26号

郭瑞阳诉冯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瑞阳;冯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26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原告郭瑞阳与被告冯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02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川102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落款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 丁 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