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26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原告郭瑞阳与被告冯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02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川1028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落款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 丁 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