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4189号
原告:陈相延,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孙毓何,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王春祥,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
被告:李振,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崔桂林,男,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陈相延与被告孙毓何、王春祥、李振、崔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陈相延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相延负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