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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4189号

陈相延与孙毓何、王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相延;孙毓何;王春祥;李振;崔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4189号

原告:陈相延,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孙毓何,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王春祥,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

被告:李振,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崔桂林,男,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陈相延与被告孙毓何、王春祥、李振、崔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陈相延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相延负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