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1140号
原告:朱洪生,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沈威。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洪生诉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洪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洪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卫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余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