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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执122号

唐晓荣、李孟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晓荣;李孟泽;王丽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荣,男,汉族,1980年9月6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李孟泽,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生,住安宁市。被执行人王丽芬,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住安宁市。关于唐晓荣与李孟泽、王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18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由李孟泽、王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唐晓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7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420元,由李孟泽、王丽芬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为296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未对其所有的财产向本院进行申报。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丽芬名下存款8425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人唐晓荣;(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约谈记录、查询表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周 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