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553号之一

张莲转、赵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莲转;赵宏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莲转,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杰,女,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宏安,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莲转与赵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及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借款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85,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莲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2月13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及工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5、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住址;6、2019年5月6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1执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