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3770号
原告: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老街**仁孝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96858473X。
法定代表人:吕洪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兰,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霍崇贵,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崇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拥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贺 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