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22执3814号
申请执行人:孙正西,男,1971年08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张建,男,1983年04月0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张志高,男,1958年10月0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孙正西与张建、张志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72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935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从网上扣划了20174.96元发放给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线索可供执行。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4、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从网上扣划了20174.96元发放给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线索可供执行。2019年5月06日,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中
审判员 刘根尚
审判员 刘兆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梦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