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民特16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庆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续租合同》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无效,庆阳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案;
二、庆阳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的仲裁名册中并无首席仲裁员毛仲荣的名字,因此该委指定毛仲荣为本案首席仲裁员系程序违法;
三、即使本案所涉的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也超过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被申请人主要目的是基于套取国家拆迁赔偿款,目的落空后又恶意申请仲裁,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冯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仲裁委经过多次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最终确定了仲裁员,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决也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庆仲裁字第98号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的《续租合同》;
二、被申请人李某一次性向申请人冯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86430元、装修损失99892元、搬迁费7398元、广告牌费3000元,合计296720元;
三、驳回申请人冯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419元、保全费2781元、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1356元,共计24556元,由申请人冯某承担20971元,被申请人李某承担358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李某称其因文化程度低、不识字,遂在合同中冯某指定位置签了字,其既无续租意思表示,也无仲裁意思表示,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因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之前已与冯某签订过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其应知晓在《续签合同》甲方处签名的意义,且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双方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有效,故庆阳仲裁委依据该约定进行仲裁并无不当。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在仲裁委给双方第一次送达仲裁员名册后,发现名册中遗漏了仲裁员毛仲荣的名字,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再次开庭,对仲裁员名册进行了及时补正,并指定首席仲裁员为毛仲荣,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仲裁庭的组成并无不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损失,并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综上,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审判长 盖冬梅
审判员 贾九龙
审判员 吴容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