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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02执67号之七

杨悦珊、余海生、孙洁丹加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悦珊;余海生;孙洁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执6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杨悦珊,女,1982年10月4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景彬,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海生,男,1984年9月22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孙洁丹,女,1984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在执行杨悦珊与余海生、孙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余海生、孙洁丹送达了(2019)粤5202执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30元。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5202执67号案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方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