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执6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杨悦珊,女,1982年10月4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景彬,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海生,男,1984年9月22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孙洁丹,女,1984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在执行杨悦珊与余海生、孙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余海生、孙洁丹送达了(2019)粤5202执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30元。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5202执67号案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方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