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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382号

杨国元与于海忠、于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国元;于海忠;于海峰;徐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382号

原告:杨国元,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海忠,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海峰,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徐海生,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元与被告于海忠、于海峰、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元于2019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杨国元负担。

审判员 吴宗昌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