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382号
原告:杨国元,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海忠,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海峰,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徐海生,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元与被告于海忠、于海峰、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元于2019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杨国元负担。
审判员 吴宗昌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