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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1执256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徐斌、程敏、徐石保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徐斌;程敏;徐石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921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公司住所地为南县。

负责人:陈德辉,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程敏,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徐石保,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本院在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徐斌、程敏、徐石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斌、程敏、徐石保的相关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为7291661.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