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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保690号

赵心平与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心平与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保690号申请保全人:赵心平,曾用名赵新平,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9********,住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马砦**。被保全人: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新灵,该村村委主任。赵心平与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先行以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荥阳市高村乡马砦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5423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