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04执258号

苗春玲、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苗春玲;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苗春玲,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杞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越,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顶,该公司法制部长。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春玲与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春玲与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长期。本院经审核,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汴劳人仲案字(2019)第00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苗春玲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中阁

审 判 员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张佩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