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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675号

刘祥、赵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祥;赵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675号

申请人:刘祥,男,199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

申请人:赵丹,女,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刘祥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丹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赵丹所有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