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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保569号

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569号

申请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 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提取、设定担保、变更账号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崔言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