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569号
申请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 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丽装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提取、设定担保、变更账号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崔言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