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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4民初1174号

鲍永发与李健、庞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永发;李健;庞岩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民初1174号

原告:鲍永发,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城区。

被告:李健,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个体,住孙吴县城区。

被告:庞岩岩,女,1985年1月8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

原告鲍永发与被告李健、庞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鲍永发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鲍永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鲍永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鲍永发负担。

审判员  王玉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