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财保135号
申请人:缪文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宏。 申请人缪文进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宏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文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宏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缪文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佳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盛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