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5行审77号 申请人 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所在地: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
委托代理人:韩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盼盼,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 崔洪涛,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行政罚款200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滞纳金200元。 行政行为概述 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编号:410185-10131377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8年7月19日16时07分,在少林路阳城路路段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 认定事实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全,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编号:410185-10131377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权利告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玲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恒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