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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执971号

熊和平与王怀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和平;王怀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5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熊和平,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王怀远,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熊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怀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180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怀远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和平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18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核实,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2018)渝0235执970号执行案件完全处理,该案申请人按规定参与分配,成功分得4801.00元,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在本院领取了案款,至此,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35执9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16)渝0235民初1800号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审 判 员  苏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雷

书 记 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