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197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秀水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830772360663A。
主要
负责人:胡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男,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耑,男,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颜文俊,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告颜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颜文俊将信用卡透支款全部还清,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盛婷婷
人民陪审员 尹梅花
人民陪审员 康慧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