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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民初9777号

9777杨开华与徐焕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开华;徐焕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1民初9777号

原告:杨开华,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兴,兴化市老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焕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杨开华诉被告徐焕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杨开华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开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俊成

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