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1民初9777号
原告:杨开华,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兴,兴化市老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焕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杨开华诉被告徐焕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杨开华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开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俊成
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