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胡新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咸宁咸安支行所开设的,账户为69×××70的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京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