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1196号
原告:田晓乐,男,199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亓国存,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岳绳强,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荥泽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Y5ETXW。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
被告:郑州锦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郑登快速路与232省道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9953769IE。
法定代表人:司卫波,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田晓乐诉被告岳绳强、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郑州锦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田晓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晓乐以被告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乐撤回对被告郑州荥阳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其他裁判文书中确定。
审判员 李佳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俊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