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7534号之一
申请人:杨震宇,男,199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士东,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林通,男,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临沂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广州路交汇处西南角曲沂社区沿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通,经理。申请人杨震宇与被申请人赵林通、临沂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震宇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林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亭水岸D-603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林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保全限额为10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震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付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