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638号
原告:张春虎,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高雪蛟,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春虎与被告高雪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春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高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