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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638号

张春虎与高雪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虎;高雪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638号

原告:张春虎,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高雪蛟,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春虎与被告高雪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春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高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