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84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荣,女,1969年4月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70年4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陈汉章,男,1943年11月1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于桂荣与被执行人陈丽萍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做出(2018)吉028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桂荣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萍偿还2187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0.00元、执行费3250.00元由刘继坤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于桂荣与被执行人陈丽萍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于桂荣与被执行人陈丽萍达成执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284民初1591号原告于桂荣与被告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