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4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祥,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阳麦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商宏伟,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红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社区东环一路北侧旭日大厦**501-503、505/div>
法定代表人:冯川,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铭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鼎好天地电子市场**地下****/div>
法定代表人:邓力铭,总经理。
上诉人吴志祥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阳麦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红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铭泽源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志祥于2019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志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志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吴志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 斐
书 记 员 刘姊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