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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3079号

叶某1与叶某2、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079号

原告:叶某1,男,汉族,住凉州。

被告:叶某2,男,汉族,住凉州。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凉州。

原告叶某1、叶某2诉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叶某1、叶某2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1、叶某2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1、叶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某1、叶某2负担。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