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079号
原告:叶某1,男,汉族,住凉州。
被告:叶某2,男,汉族,住凉州。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凉州。
原告叶某1、叶某2诉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叶某1、叶某2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1、叶某2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1、叶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某1、叶某2负担。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秦海文 关注公众号“”